21日
2024年11月
近期,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CFSA)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继8月发布的《“三新食品”与食药物质常见问题解析》之后,CFSA再次针对工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提供了官方解答。
在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领域,CFSA在第五部分专门回答了7个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保质期的确定、天然材料加工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合规性,竹木等未列入添加剂清单的材料应如何使用等。这些解答旨在为工业界提供明确的指导和帮助。
以下是关于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一些具体问题及回答。
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Q1:企业在标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信息时,应如何理解“保质期(适用时)”的规定?
A:《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产品信息的相关要求。其中8.3条款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其中,保质期仅适用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产品,企业应根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特性自行确定产品是否需要设置保质期,如需要,则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
Q2:粽叶、石锅等使用天然材质加工而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什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A:粽叶、石锅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为我国具有长期使用习惯的传统天然材质。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粽叶、石锅等材质类别建立专门的产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保证该类材料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危害人体健康。
Q3:对于竹木等未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附录 A 中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其添加剂应如何使用?
A: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附录A中A.13的规定,在不对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的情况下,在GB 2760—2014 附录A表 A.2中列出的物质也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包括竹木等未在GB 9685—2016附录A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应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规定等要求应符合GB 9685—2016的要求。
此外,拟用于该类食品接触材料中的添加剂新品种应通过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申报。相关物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后可用于该类材料的生产。
Q4: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及制品是否可以使用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物质?
A:《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标准》(GB 4806.1—2016)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是指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因此,对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如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则其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范围,其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或相关公告的要求,树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应材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要求。
然而,根据GB 4806.1—2016的规定,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物质(非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或纳米物质)可用于有效阻隔层外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该类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特定迁移量不超过0.01 mg/kg,并保证终产品符合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会危害人体健康,不会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不会对食品产生技术功能等要求。
Q5:化学溶剂替代试验应如何选择化学溶剂种类和替代试验条件?
A:《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GB 31604.1—2023)规定,对于油脂类食品可采用 95%(体积分数)乙醇、正己烷、正庚醇、异辛烷等化学溶剂替代含油脂食品模拟物,化学溶剂替代试验应采用最严苛的、有科学依据支持的、能够最真实地反映实际油脂类食品迁移状况的试验条件。具体化学溶剂种类和替代试验条件的选择可参考相关化学溶剂替代试验方法标准或指南,如《食品接触材料 塑料中受限物质 塑料中物质向食品及食品模拟物特定迁移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以及食品模拟物暴露条件选择的指南》(GB/T 23296.1—2009)等。
Q6:对于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如何标示?
A:《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且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态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类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故不需要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按照GB 4806.1—2016进行标示。但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企业应按照GB 4806.1—2016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示。
Q7:多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哪些要求?
A:对于涉及多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首先应界定其所涉及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例如,对于涉及纸、塑料和黏合剂等材质的纸塑复合食品包装袋,其各层材质中的成分均有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则该包装袋所涉及的各类材质均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对于涉及金属、硅橡胶、涂层、塑料等材质的电饭煲,如其外壳、发热盘、电源开关等零配件中的成分不会转移到食品中,则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而内胆、密封圈、蒸气阀门等零配件中的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其涉及的各类材质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
对于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中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各类材质应分别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GB 4806.13—2023)的要求。
内容来源:knoell Group 科奈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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