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日
2023年03月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明确了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风险,且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化学物质,其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必须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监管和治理。根据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的“开展新污染物治理”重要任务,在深入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清单分为正文和附表。正文包括6项内容,即: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管控措施、监管部门职责、动态调整、实施日期。
附表中包括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具体内容及其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FCM-HOME整理了其中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密切相关的新污染物及其管控措施,详见下表:
表1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食品接触材料相关内容概述
注:
1.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硫酸铵盐(CAS No 9051-57-4)列于GB 9685-2016中,授权用作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食品接触用粘合剂的添加剂。
2.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还包括以下内容:
(1)进口或出口所述物质,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PFOA类除外)。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所述物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所述物质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编号1~2、4的物质需遵循以上3条;编号3的物质需遵循以上第(2)条;编号5的物质需遵循以上第(2)、(3)条。
点击阅读原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内容来源: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常州DPTC-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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